作者:金达莱(拐卖受害者家属)
编辑:佐拉
最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轰轰烈烈”判处人贩子余华英死刑,被全国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这个案子我没来得及仔细研究,我最关心的问题是:余华英卖掉的17名儿童都经过谁之手?这些人都到案了吗?从一审的12人到发回重审后的17人,还有没有“侦查遗漏”的被拐孩子?而在大众齐齐为死刑欢呼之余,我们有没有反思,是谁导致这“迟到的正义”?
之所以心存这些疑虑,是因为我想起了23年前同样由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的一桩拐卖儿童大案。当年,我在追查我被拐卖的弟弟的下落时,遇到了一些贵州寻亲家长,从而看到了这份判决书。涉案被拐幼儿41人(除1人外均为男孩),作案时间段为1997年11月到1999年12月;被告共24人,而判决书上写明“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高达20人,其中有几人涉及拐卖多个涉案儿童,还有未查明的人员至少5人(即被告“从他人处得到”某幼儿)。
综合受害家属提供的信息和判决书,可以发现:案发原因是,人贩陈其富开面包车在贵阳某农贸市场抢孩子,被周围群众当场逮住。法院也许据此认定他为首犯,他被查出共拐卖27个孩子,其余同案人则按照拐卖人数多少依次判处从高到低的刑罚。
陈其富等16人在一审后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多为“事实不清”,5位被判死刑的被告辩称自己“不是主犯”。然而,贵州省高院并没有依法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审理认定“主犯”和“从犯”,而是在短短不到三个月时间内,没有开庭便仓促改判。最终,基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贵州省高院判决维持4人死刑,4人减为无期徒刑,另有3人从无期徒刑减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据受害家属称,检察院当时在最后陈述中也指出,该案还有二十几名在逃人员,还有四十几名儿童未解救。显然,判决书中反复出现的“另案处理”人员,可能涉嫌主犯地位,依法应该缉拿归案或者网上通缉。这样的判决既对法律不尊重,也对涉案当事人不负责任,更谈不上公正。它直接导致主犯和重要人员逃脱法律制裁,继续从事拐卖儿童活动、危害社会。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曾经全国最大的人口贩卖中转站——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华美村。作为全国废旧电脑拆卸基地,那里污染严重,村民逃离后留下大量空置房屋,被人贩子圈地利用,集中安置许多从云贵川贩运过来的儿童,而后再销往潮汕本地或相邻的福建地区。1993年冬天,我顺着人贩子的信息一路追到这里时,这个人口贩卖网络已经初具规模。屋里有大约几十个孩子,有专人看管和送饭,还会定期放风。
距离这个基地800米左右就是镇派出所。如果不是陈其富案发,贵州一百多位家长集体到公安部上访,要求顺着线索彻查汕头地区人口贩卖网络,这个窝点还不会这么快被捣毁。但即使是公安部派人亲自下沉到地方调查,绝大多数主犯还是被地方公安及时通知保护起来。贵州省高院判决书中的“另案处理”就是这么来的。
我确信的一个例子是陈永木、陈林会夫妇,他们在贵州省高院判决书中的名字分别是陈德强和陈兴会。一个贵屿当地知情人曾告诉我,陈永木是当地地头蛇,1999年那次“严打”,陈永木两口子在名单里,他们收到镇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长通知,逃到别村住了半年,成功躲过了抓捕。
陈林会老家在四川古蔺县,1987年左右被前男友骗到这里,卖给陈永木为妻。结成人口贩卖链条后,她跟另一位同乡都可悲地从被拐卖妇女变成了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在贵州省高院判决书里也可以看到,有7个被告都是古蔺人。
陈永木还有一个名字叫陈开杆,人贩子一般不少于三个名字。可以佐证这一点的是,2004年,余华英和她当时的丈夫王加文第一次被抓获归案时,就用“张芸”和“王伟”的假名,逃过了当地公检法的审查,最后也以这两个名字各自获刑8年。当时法院认定他们拐卖的儿童只有2人,远远不是今天“查明”的17人。
据贵州寻亲家长说,当年到案人员供述的被拐儿童,只解救出一部分,放在福利院里,让家属们自己去认领。案件一审和二审,涉案家属都没有被通知参与开庭,连二审判决书还是家属求助记者获得的。随着案件结案,“另案处理”人员追逃不了了之,没找到孩子的家长们继续上访维权无果,官方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法。直到十几二十年后,有两位家长分别在汕头和福建找到了孩子,他们认为自己的孩子就是被这个拐卖团伙拐卖的。

偷抢和运送孩子风险极大,一般真正的首犯都是躲在幕后的指使者。比如我所知道的因为拐卖妇女儿童被判刑的派出所所长,还有本案中的陈永木、陈林会夫妇,他们表面上是普通人,但在人口贩卖链条上起关键作用,介绍买家从中牟利,在官方的打击活动中通风报信转移阵地等,在整个贩卖活动中地位高收益大,风险小。陈其富拐卖27个儿童,被认定为首犯判死刑,而多次与其交接的“陈德强”夫妻却始终逍遥法外,经他们拐卖的儿童不会比27个少。因为涉案人员并未全部到案,无法查清他们究竟拐卖了多少孩子,能保证贵州省高院的判决不是错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2010年)》,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反观余华英的死刑判决,这17个孩子都交给了谁?值得深挖的都深挖了吗?拐卖犯罪被追究的原本就很少,逮住一个“小芝麻”,全民沸腾一片杀声,会不会反而是保护真正的人贩子头目“灭口”呢,让犯罪得以持续。就凭余华英夫妻是做不成儿童买卖的,他们并不是拐卖犯罪的主因。
我感到,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实践发展,打拐没有真正改进。余华英案所取得的进展,除了当事人杨妞花不懈努力之外,还得益于官方需要以此来平息民间舆论,仿佛杀掉一个余华英就可以掩盖官方系统性罪恶。把系统矛盾转移到个人头上是惯性,接下来可能会塑造杨妞花为民间打拐英雄,再号召大众崇拜。
只要官方想追究的就一定有办法,不会存在追诉期或者别的阻扰;不想追究的,无论当事人怎么努力都得不到一个应有的结果。一路以来,我目睹了警方如何敷衍调查,做人贩子的保护伞,却拿我当眼中钉,甚至人贩子嚣张地对我说,公安都告诉我了,你还到北京上访,你也没啥本事,就算你告到中央我也不怕,再来烦我对你不客气。
其实只要司法机关稍微认真一点,尽职一点,抓住一个就彻查到底。1979年制定的刑法,已经对拐卖犯罪有约束,至今过去45年了,如果依然要靠被害者不懈努力才能进入司法程序,只能说法律形同虚设。在此刻重提2001年的大案,也是希望大家能一起来追问贵州省高院,20位嫌犯没有归案,如今打算怎么处理?
判处一个人贩子死刑,我不认为就是司法公正。只有进行司法改革,政法整顿,落实司法监督责任制度,才能看到希望。如果对司法人员没有任何有效监督,任由他们胡作非为,拐卖犯罪的土壤就无法被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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