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档|“农村精智障女性强迫婚姻专项治理”民间提案
建议制定侵害精障女性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建立婚龄精神障碍者公职监护联动机制
本文2025年3月首发于微信公众号“Belonging Space”(账号现已永封),经授权在本平台重新刊发,以作存档,期待更多制度性解困方案的讨论。
建议推动农村精智障女性强迫婚姻专项治理行动,建立婚龄精神障碍者公职监护联动机制
提案承办方:民政部牵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农业农村部 、卫健委联合实施
一、背景
根据中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2020年),全国未婚“过剩男性”比例接近30%,农村适婚年龄(20~49岁)男性比女性多出近1178万。未来十年,中国婚龄人口性别比仍将快速上升并长期处于高位,农村“00后”男性将面临最为严重的婚姻挤压。
研究表明,大量失婚男性的存在,客观上激发了买婚、骗婚、买卖妇女等犯罪行为。此外,在传宗接代的家族压力下,不少农村大龄男性转向与精神或智力障碍女性进行婚配,包括收买、“收留”来历不明的精智障女性为“妻”的现象多发。这种结合的本质是女性以生育功能换取最低生活保障,女方很有可能缺乏性/婚姻同意能力,成为性侵和强迫婚姻受害者。过往司法案例表明,她们更可能因无法生育而遭到虐待或“转卖”,或在完成生育任务后即被遗弃。
以患病率粗略估算,中国农村严重精神障碍(包括中重度智力障碍)女性数量可能有400~500万之多(其中许多人未获诊断及登记入册)。旧时代的包办、买卖、强迫婚姻,并未完全杜绝,而是在这类面临多重歧视的特殊弱势群体身上“死灰复燃”。过去,囿于农村婚俗文化局限和法制观念淡薄,加之临时社会救助制度不完善、精神康复托养公共服务不足等客观因素,上述处于“灰色地带”的违法犯罪行为常常被默许和纵容。
然而,自2022年江苏丰县“铁链女事件”以来,维护弱势精智障妇女权益的民意高涨。再到2024年山西和顺“女硕士被收留事件”,充分暴露农村基层发现报告精智障妇女侵害案件的制度性缺位,当地公安在舆情压力下方以涉嫌强奸罪对施害男性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编者注:2025年底山西和顺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民间强烈呼吁彻底排查、追究类似强迫精智障女性婚育行为。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推进农村移风易俗、高额彩礼专项治理,最高法针对涉彩礼纠纷案件出台司法解释,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还提出“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农村适婚群体的公益性婚恋服务和关心关爱”,无不在维护失婚男性的婚姻、财产权利,却对精智障女性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受到的威胁置若罔闻。
在此背景下,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有必要推动农村精智障女性强迫婚姻专项治理行动,通过夯实民政部门公职监护职责,与村委会、妇联、残联、公检法等部门联动,从源头预防、及时发现解救,到安置康复、司法救济,提供全流程支持和监督。
二、问题
1、婚姻自主决策支持缺失,行政机关违法允许监护人代理
界定“强迫婚姻”的前提是支持所有个体的婚姻自主权。2020年新修订的《民法典》不再禁止精神或智力障碍人士结婚,但双方知情同意的前置条件,并未得到充分审查和配套支持。
据了解,一些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通过系统机械性驳回“领证”精神残疾人的婚姻登记申请,要求法定监护人(父母)到场表示同意,却忽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决策能力评估。精智障女性是否“自愿同意”结婚,可能受到父母操控或胁迫,农村地区婚姻登记机关缺乏专业能力建设和规范性指引,更有可能成为强迫婚姻的“共谋者”。
目前已有社会组织开展针对心智障碍者的性教育课程,或在个案服务中对发展和维持亲密关系提供支持,但尚未见到婚姻登记机关和妇联系统在当前全国部署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中,开展针对精神或智力障碍人士的个性化婚前辅导服务,预防和制止强迫婚姻的发生。
2、父母通过“嫁女”牟利、转嫁照护责任,缺乏刚性约束
多数农村精智障女性的父母“嫁女”的理由,部分与城市父母无异,担忧自己老后女儿无人照顾,但同时还夹杂了特殊的文化和经济因素。诸如,女儿不婚影响其兄弟娶妻,子代不婚父母在村庄熟人社会抬不起头。同时不排除在高额彩礼诱惑下,父母产生牟利动机,更借此减轻自身照护负担,比如罔顾女儿易走失,将寻人责任甩给夫家;女儿因各种原因“被退婚”后,仍再三将女儿改嫁。
在农村“光棍危机”背景下,农村精智障女性婚育渐成常态,甚至在婚介市场上被高价非法“买卖”。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2015~2021年的122份涉及农村精智障女性拐卖案件的刑事判决书,近三成女性被转卖一次或以上,总共涉及193次金钱交易,均以婚姻介绍和收取彩礼为名,平均交易额为3.3万余元,最大金额为16万元,1/4超过6万元。
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基本法定刑畸轻,现实中绝大多数案件以免除起诉、缓刑判决结案,已被学界和社会公众广泛诟病。而《民法典》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涉嫌违法的父母没有任何惩处机制。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自诉案件,且“暴力”专指物理暴力,而不包涵精神暴力意义上的胁迫和伤害,父母亦极少被提告。
更特殊的是,由于精智障女性很大可能被认定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难以自主申请离婚、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胁迫婚姻,反而侵权的父母或“丈夫”作为监护人同时是法定代理人。除非公职部门主动介入提供法律援助,否则精智障女性根本无法维权,逃离强迫婚姻。综上所述,强迫农村精智障碍女性婚育的违法犯罪成本几乎为零。
3、流浪精智障女性救助不及时,基层政府部门默许其被“收留”
自2020年以来,全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每年救助女性数量,从2015年的最高60.3万人次下降到6万人次上下。除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福利改善等积极因素外,亦存在基层懒政、消极救助的可能。据一线城市流浪者救助组织反映,由于2018年修订的《精神卫生法》确立了自愿治疗原则,民政与公安相互推诿、延误对流浪精障女性送诊和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使她们顺利寻亲重返家庭,如缺乏必要的康复干预、家庭支持及回访监督措施,她们仍可能反复陷入“送回-走失”的循环,增加被拐卖、“收留”强迫婚育的风险。
农村群众与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政策普遍认识不足。如山西和顺女硕士事件中,民警接警帮助寻亲无果,在当事人有攻击行为的情况下,未履行法定职责协助将其送医,或转介给民政救助站进行安置,反而默许未婚男子长年“收留”其强迫婚育。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情况下,“被收留”严重精智障女性处于事实上监护缺失的境地,无人监督其生活照料水平,致其易受到身体或精神虐待和性剥削。
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级政府、公安、民政、人社、卫健等部门及村居委会都有及时发现报告被拐卖妇女的义务,但该规定不具有强制性,缺乏激励和惩处机制,各部门间职能分工协作机制不清,难以真正落实。
4、未涉金钱交易的“收留”行为,法律责任界定不清晰
无论是丰县铁链女事件,还是和顺女硕士事件,官方初步调查结果均称未发现拐卖线索,有避重就轻和掩盖嫌疑。已有公开信息表明,卜女士流浪后先被前一个“收留”家庭遗弃,经郭大娘二次“收留”后介绍给张某为“妻”,若此次介绍有收取介绍费或“彩礼”,按照过往判例,则二人将分别触犯拐卖、收买妇女罪。但截至目前,事发近三个月,山西和顺仍未公布最新调查结果,回应质疑。(编者注:据后续公开报道,卜女士曾向家人透露被多人开车带走的经历,但和顺公安未详细调查追究拐卖和收买线索。)
在类似案件裁判文书中经常出现的“收留”字眼,有美化犯罪之嫌,已引发公众强烈不满,影响政府公信力。然而,对于未涉金钱交易的“收留”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如以强奸罪起诉,证据标准要求高,取证难度大,未必能追究施害者刑事责任。
三、建议
“到2030年消除强迫婚姻”,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国际刑事法院及法庭新近判例将强迫婚姻归入危害人类罪的“其他不人道行为”条款,而不是以往的性奴役犯罪。这意味着,国际上对强迫婚姻特殊性质的认知,从单纯的性暴力转向更广泛的基于性别的暴力。欧盟去年已通过法律,要求欧盟国家三年内出台法律,保护妇女免受强迫婚姻的侵害。
许多国家已对强迫婚姻进行刑事立法。英国在2008年出台强迫婚姻法案,并建立了保护令制度,对处于强迫婚姻风险中的人士提供民事救济。英国外交及联邦事务部与内政部联合下设强迫婚姻工作组,专门处理相关举报。根据英国法律,对于因精神障碍而无法同意结婚的人士,任何令其结婚的行为,无需考虑是否有胁迫因素,都构成强迫婚姻。
英国强迫婚姻工作组还发布了《强迫婚姻与学习障碍:多机构实践指南》,专门为处理涉及学习障碍(等同于我们所说的“心智障碍”)人士的强迫婚姻案件的一线工作者提供建议和支持。指南的出发点是:所有具有知情同意能力且符合法定婚龄的学习障碍人士,只要他们自己希望结婚,就应得到支持。它还反复提到,特定地域文化、配偶的无意识(不知道与没有性同意能力的人发生性行为会构成犯罪)都不是不处理强迫婚姻的借口。
有鉴于此,中国政府也应积极通过专项立法,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强迫婚姻。尤其是在精神卫生公共服务匮乏、叠加“光棍危机”的中西部欠发达农村地区,为处在强迫婚姻高风险下的大量精智障女性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具体建议如下:
1、推动农村精智障女性强迫婚姻专项治理
在后续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推进针对农村精智障女性的婚姻家庭辅导,加强预防和打击农村地区包办、买卖、强迫婚姻违法行为”,由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全国妇联、中国残联联合发文,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村精智障女性强迫婚姻专项治理行动,囊括预防教育、发现解救、安置康复和司法救济等各环节。由民政部和全国妇联联合成立强迫婚姻危机干预中心/热线,接受匿名举报。
2、制定民政部门、村居委会、妇联、残联联合强制报告工作流程
多方联合承担发现疑似拐卖、强迫婚姻个案的强制报告义务,共同制定相关工作规范流程,明确各自侧重和分工细则。对于村居委会、妇联、残联走访排查不到位、知情不报,民政婚姻登记部门未尽审查义务,应明确追究渎职责任。
在专项行动期间,村居委会、妇联、残联共同走访排查辖区内精智障女性婚育情况,摸清其户籍地、来历、直系亲属信息,打通基层组织间行政壁垒,建立共享信息台账,制定后续常态化回访机制。
如排查发现无法说明来历、监护人缺失(或失联)的严重精智障女性,在详细了解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以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由村居委会上报公安部门为其寻亲,同时上报民政部门安排临时社会救助,落实基本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寻亲无果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安置,协助办理落户,履行公职监护职能。如发现该女性已结成“事实婚姻”和生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涉事男性是否涉嫌拐卖、强奸、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遇到疑似精智障女性申请婚姻登记,需采集其照片和身份信息,录入民政信息系统,与全国失踪人口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救助寻亲网、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等系统建立数据共享和交叉比对,及时发现拐卖、强迫婚姻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3、建立婚龄精神障碍者公职监护预警联动机制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民政法规制度建设规划(2023—2027年)》,要求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监护制度细化研究。当下上海、北京等地民政部门正积极探索独居老人、精神障碍者等特殊人群的公职监护机制,注重“风险防范前移”,及时发现监护缺位风险和需求。强迫婚姻作为典型的监护人侵权问题,也应从社会监护的角度予以破解。上海长宁独创的公职监护预警联动机制,值得借鉴运用于面临强迫婚姻风险的精智障人士。
村居委会、妇联、残联人员通过日常走访了解适婚年龄精智障人士及其父母的婚姻期待,及时由婚姻登记部门人员上门(由对方选择合适的地点)开展适合精智障人士特点的公益性家庭婚姻辅导教育。
经独立第三方评估(必须是有精智障人士决策支持经验的专业人士或机构),该精智障当事人尚不具备婚姻同意能力或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的,民政部门暂不予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以向社会监护组织、律所等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当事人父母普及成年监护法律知识与公职监护启动流程。
民政部门认为,该精智障当事人仍面临强迫婚姻风险的,应依据《民法典》赋予的“监护同意权”,与村居委会商,走访、审核、确定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名册。有证据表明强迫婚姻发生时(如父母已收取彩礼、当事人被接到“配偶”家同居),民政部门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该精智障人士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指定其父母以外的合适个人或组织为监护人,如有必要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精智障当事人不受强迫婚姻侵害,同时判决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
培育和支持成立更多有能力服务精智障女性的社会监护组织。对于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精智障女性,建议指定妇联履行公职监护职能,由村居委或社区爱心人士担任监督人。被监护人名下有财产的(如父母给付的抚养费、司法救助金、民事损害赔偿金、政府低保补助等),委托公证处办理精神障碍医疗生活备用金提存。被监护人自有资金不足以支付监护服务费用的,由妇女儿童保护基金作为财政拨款专项保障。
监护人应定期提交监护报告,由民政部门或其他受指定的监督人进行审查。探索和支持成年精智障被监护人在社区独立生活居住。精智障人士通过医疗康复,恢复民事行为能力后,应及时撤销监护人。
全国许多地区民政部门已建立易走失流浪人员信息库,应完善定期回访制度。涉及反复走失寻回的严重精智障人士,民政部门应支持和监督其父母履行监护责任;如父母长期疏于监护或已不具备监护能力,同样应参考上述办法,及时更换指定监护人。
4、修订法律,明确强迫婚姻的刑事责任和民事救济
未来《刑法》修订时,建议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修改为“强迫婚姻罪”,与国际接轨,将暴力形式从身体层面扩大到情感、心理或财务压力等,包括欺骗、威胁、勒索或骚扰。同时明确,如果个人没有自由同意的能力,也构成强迫婚姻。在未来进行人口贩运专项立法、或出台完善《反家暴法》的司法解释时,将强迫婚姻行为纳入其中,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
对于受强迫婚姻侵害的精智障女性,检察机关应与妇联协作开展司法救助,在刑附民或民事诉讼中,为其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此类诉讼申请应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2款的“例外情形”,得到法院明确支持,而不必考察其遭受侵害前后的精神状况变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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